对于婚后进行的拆迁安置房事宜,如若在婚前由夫妇中的某一方以其本人名义购买,并将其登记在该方的名下,那么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也是由双方共同承担,或者房地产商在安置时计算了夫妻双方的份额,也应当被视为夫妻两人共有的财产。
然而,如果被拆迁的房产原本就是来源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自有财产,无任何其他协议规定的话,那么婚后所得到的拆迁安置房仍然应该视作为该方单独所有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