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用人单位尚未加入工伤保险范畴,因此工伤员工所享有的工伤待遇,将由用人单位严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中所规订之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以及标准进行费用支出。
然而,若用人单位后期决定加入工伤保险体系并能成功补缴错过的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那么在此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共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新产生的费用支付相应的款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