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对象确立为各名赔偿义务人所产生的赔偿权利人。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通常是将继承顺位作为分配的基本原则加以执行,即若死者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就只能局限在这部分继承人之内;
反之,如无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该权力主体则转移至第二顺位继承人,以此类推。
二、死亡赔偿金并不明确归属遗产范畴,而是作为死者近亲属中的赔偿权利人们共享的财产。
关于这部分财富的具体分配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秉持自愿协商原则,由所有近亲属共同商议死亡赔偿金的详细分配合法方案,以此来确定每个人应得的分配金额。
三、值得注意的是,涉及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情况有别于普通的遗产分配制度。
为了保证分配公正,首先需要从总金额中扣除已实际支出的丧葬费,随后应优先考虑抚养被害人的个人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保障。
四、至于剩余赔偿金额的分配问题,则需依据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共同生活的时间及经济来源等多个层面来综合考虑,进而形成合理的数额分配而并非等比例分配模式。
当然,若有继承人明确表达了放弃或者转让自己应该享有的部分,我们应对此意愿予以尊重。
然而因为感情这一抽象概念无法完全数字化衡量,所以在法庭审判中,法官一般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所规定的遗产分配方式,并据此标准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