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授权,在相同或相近种类的商品中采用与其已注册商标相同或极其相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2)进行销售活动时,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具体而言,作为商品的销售商有义务确保所销售的商品未侵犯任何已注册的商标专有权,若出现此类情况,则可视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3)恶意伪造、私自生产他人已注册商标的标识,以及非法销售这些假冒伪劣的商标标识,同样算是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者的明确同意,擅自更换其原有的注册商标,并将新换装的商标产品再次投放到市场中售卖,此举亦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