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子女并非男方自身生育而来,那么男方有权向涉及此问题的对方当事人提出索赔要求。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基于男女双方的互敬和忠诚义务,与其他异性孕生子女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同时也给男方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疑是应负责任的一方,有必要承担其相应的精神损失补偿责任。
男方有权依循民事诉讼途径向女方寻求赔偿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