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抵押担保活动中,若未进行登记则将被视为无效。
这是由于建筑物(房产)属于不动产范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到不动产抵押以及特定动产抵押时,只有当完成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抵押权才能正式生效。
因此,对房屋等不动产物进行抵押登记显得尤为重要且必须执行。
而且,根据产权设定的原则,一旦通过登记程序完成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抵押权即从该登记之时起正式确立起来。
对于以动产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情况,抵押权也会在抵押合同签署生效的那刻起得到确认并设立;
然而,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那么所产生的抵押权就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参与者。《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