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三种途径可供选择:
首先是和解机制。
医疗纠纷案件发生之后,患者方面与医院团队需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为主的原则,在各方充分沟通交流的基础之上签订和解协议。
对于这种和解协议,我们理当给予其法律效力的认可和保护。
其次,我们有调解制度来辅助解决问题。
若某起医疗事故已经经过权威机构确认无误,那么负责此案的卫生行政管理机构便有权力依据当事人的要求,采取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措施。
通过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认识,则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都需要按照相应条款切实履行;
但是如果调解无效或是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其中一方反悔了,那么负责调解的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将不再对该案给予调解服务。
最后,我们还有诉讼这个终极手段。
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可以考虑对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进行鉴定。
医疗责任事故由医学协会鉴定,而医疗过错行为则由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然而,进行这些鉴定并非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必经前置程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