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中,对于合作伙伴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文规定。
具体而言,所有的合作伙伴都需对合作产生的债务负担起无限责任,除此之外,若相关法律并未作出额外规定时,合作伙伴还需承担起连带责任。
在此意义上,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作伙伴均有偿还全部合作债务的法定义务,且合作的债权人有权力向任何一位、几位或者所有的合作伙伴提出支付债务的要求。
当某位合作伙伴履行了该义务之后,他有权向其他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作伙伴追索其应分担的份额。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它们应对自身产生的债务采取先行清偿的原则,即首先利用其全额资产进行偿债;
假如债务无法得到如期清偿的话,那么这个责任将转移给普通过合作伙伴,他们将负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