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可分为两大情形,同时仅限于以上两类情况才允许设定由接管方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若用人单位付出了额外的特别教育及培训费用来提升涉案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那么该用人单位有权与其员工签订相关协议并明确规定服务期限,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违约时,应依照协议约定无条件地向用人单位缴纳相应违约金,但罚款金额应严格遵循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过高或过低。
其次,对于劳动者违反禁止性协议的行为,也应按照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无论何种形式的违约,我们都应确保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不会受到此模拟操作的影响,即得不偿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