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只列载一人姓名是否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领域,需依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首先,若某一方在购房过程中承担了全部付款义务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身名下,则此房产便被视为其个人私有资产;
其次,若在产权登记程序之前即以贷款形式购置房产且仅登记在某一方名下,然而在此期间的还款责任乃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那么在面临离婚诉讼之际,该房产应归已登记方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房产价值增值以及还款部分将属于共同财产范畴,此时未登记方有权就此部分请求分割权益;
再者,如婚后双方父母各自投入资金用于购置房产,无论最终产权登记在何方名下,均按照投资比例按份共有,反之若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而又无特别约定各股比重,该房产则会被视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份额;
最后,夫妻二人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房产,无论最终将产权登记在何方名下,皆可视为二人共有的家庭财富。《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