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行为成立的要件在于,其是以销售各类商品或提供各种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商业运营活动为幌子,强制参与者必须通过支付相应的费用或购买特定的商品与服务等途径才能获取其加入此项活动的资格。
而且这些参与者在经过一系列操作后将组成一定规则与层次分明的组织架构,且利润的计算或是回报的发放往往直接地或是间接地与所发展的人员数量紧密相关。
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利用宣传与承诺等手段来引诱、甚至是胁迫参与者去不断地发展和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其中,同时也通过这种手法,采取欺骗的方式来获取不义之财,给整个经济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扰动与混乱。《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