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通常状况之下,当子女成长至具备独立思考和行为决策能力时,他们有权自主选择由何方家长行使其抚养权。
特别是子女年龄达到法定标准——8周岁以后,当面临涉及分离父母亲关系的决定之际,父母双方均应尊重并考虑子女本身的真实意愿。
在此类敏感事务中,人民法院亦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应当确保依法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各项合法权益;
其次,在综合评估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及具备的抚养条件等各种因素之后,做出最为合理公正的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