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所产生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行使时是受到一定期间的限制的。
依照法律说明或者当事双方约定的方式,这部分取消合同的权力必须在一定的时期内行使。
倘若超过了那个时效,纵然这一权利尚且存在于法律层面上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中,但如果当事人不作任何行使的话,那么这款权利最终还是会自动消失不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