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规并未对离婚之后子女的具体探视时间做出明确限定。
关于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及具体时间,应全权交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若双方协商无果,则需诉诸人民法院裁决。
据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离婚后,未直接负责照料子女的父母一方(以下简称“非抚养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负有协助之责的另一方,即为“抚养方”。
对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同样也应由当事人先行协商约定;
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便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此外,如非抚养方探望子女可能会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则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中止其探望;
当中止探望的理由消失后,探望活动即可予以恢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