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保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共同财产分配之中得到充分无论是男子还是女子都享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即各拥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处分权。
2.显示出对子女健康成长以及妇女切实利益的关爱与从而缓解父母因财产分配导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
而重视妇女生存状况与利益,则是基于女性在现实生活中的弱势地位,也是被客观环境和条件所决定的显著特点。
为此,法院在做判定时对这些因素常常会予以充分斟酌。
3.着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从无过错方向方面考虑。
有时候,离婚事件可能源于某一方行为不当引发的,对此等状况,法院在判决时需处处体恤和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如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者、遭到虐待或遗弃的一方,均应得到应有的补偿,法院可以给予他们更多的财产分配份额,而那些行为有过失者,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减少他们所能获得的财产份额。
4.有利于生产及便利共同生活的原则应被视为重要参考标准。
在处理婚姻关系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时,法院应充分考虑产权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比如让这些财产能够得到充分利用,既有益于当事人离婚之后的生活,也有利于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5.不得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为最高准则。
这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财产分割只限于夫妻二人之间,绝不能对他人或者国家及社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例如,对于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当事人,如果确认为过错方,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他/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