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结婚而收到彩礼以及结婚仅一年后女方予以离婚,这一行为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女方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向另一方索求彩礼之返还。
这些情况包括:
(1)男女双方虽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建立起真实的夫妻关系与生活;
(2)在男方婚前给予彩礼的过程中,由于未预料到最终的结果是婚姻破裂导致生活陷入困顿的局面。
若以上两种情形皆不存在,那么人民法院倾向于不认可离婚时女方需就彩礼问题负责返还的主张。
即便法院认为,存在上述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况,但也不能证明女方需全额归还所收受的彩礼。
法院在进行判决和裁量返还彩礼的额度时,往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比如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时间长度、是否已经有子女诞生、财物使用情况的合理性、男女双方的财务背景状况、所收彩礼金额的高低、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程度等等。
所有这些因素都是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考量,以合理并适度地裁判彩礼返还的比例数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