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通常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第一,须存在实际发生之破坏性行为;
第二,此种行为必然导致客观上的损失或伤害结果;
第三,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确有因果关联性;
最后,行为人为达成其所欲追求之目的,应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这一心理状态。
在特定情形下的著作权侵权领域,例如恶意抄袭这种行为,既已证实存在盗用别人作品的事实,由此直接侵犯了原作者的名誉为以及可能引发的间接经济权益的损害,并且抄袭者在知悉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何种后果的前提下,仍然选择采取该行动,显然体现出成文法中所规定的主观过错元素。
因此,抄袭在此种情况下无疑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抄袭者将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需公开诚恳地向受害方表示歉意并尽力为受害者恢复声誉等相关措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