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儿童在幼儿园内遭受另一名儿童恶意击打的情况发生时,倘若幼儿园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已全面履行了监管和教育职责,那么他们必须负起法律责任,为之子偿付相应的经济损失;
相反地,如果幼儿园能够充分举证自身已完善地履行了监管和教育职责,那么他们便可以免于承担此类责任。
这时,涉及到对受伤儿童的侵权赔偿责任将由实施攻击行为的儿童之法定监护人负责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