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继承人的遗赠财产,其配偶是否享有合法权益的问题,需依据遗产本身是否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进行判定。
首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述,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获取的如下五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一)双方各自薪酬与奖金;
(二)通过生产活动或商业运作所取得的财产收益;
(三)各类知识产权的产生及收益;
(四)在继承或者接受他人馈赠过程中所获得的财产;
以及(五)除以上四项以外,仍须视作夫妻共有财产的其他类型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次,依据该法律条款,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这些动产与不动产则应视为仅为夫妻中的某一方所有:
(一)一方向对方提供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在自身受到任何形式的人身损害后,所获得的医疗救治费、残疾人生活辅助津贴等相关费用;
(三)在遗嘱或赠与人的合同中,专门约定仅赠与给其中一方的财产;
(四)专供个人使用的生活杂物;
以及(五)上述四点之外,仍需视作夫妻一方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
因此,在涉及继承所得的财物时,若遗嘱或相关合约并未特别指明仅归属夫妻中的哪一人,则可被认定为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换言之,配偶拥有相应的权益份额。
反之,若遗产已由遗嘱或合同做出明确规定,仅限归属夫妻中的某一人,则此类财产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而配偶并不享有权益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