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得知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允许把整个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盈利悉数分配至某些特定的合作伙伴身上,同理,它们也不能够将所有的经营亏损由某一特定群体的合作伙伴承担。
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却有权利将所有赚取到的利润分配至它所选择的合作伙伴,只是同样地,他们不能将所有的亏损责任交给另一部分合作伙伴去承担。
至于具体的利润分配以及亏损负担比例如何确定,完全取决于合伙企业内部的协商与决定,而非一定要依照各合作伙伴事先投入的资金份额进行分配或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