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负面影响是否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
通过电话铃声骚扰、短讯骚扰、实时聊天工具、电子信件,甚至是传单及其他宣传手段来干扰瞅别人安定的生活环境和私宅保证;
未经许可擅自闯入、拍照、监视他人在自家住所或酒店中的私密区域;
窥探、隐秘偷拍、窃听并公开他人的私人间对话内容;
偷窥并且曝光他人身体的私人部位;
例外地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