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完交通事故现场及配以必要检测后,应当从勘查现场当天起计算,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案件,交管部门在成功查获肇事者和涉案车辆之后,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撰写工作。
如果案件需要进行专门的检验或鉴定,交管部门要在收到正式检验、鉴定报告以及重新进行检验、鉴定并获得有效结论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责任书的编写工作。《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