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行为不仅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使得生产、工作以及日常生活深受其害,同时也常常成为滋生其他各类犯罪的罪恶根源所在。
因此,从社会角度看,赌博行为实属大患,必须采取强硬手段进行严厉打击。
依据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明确指出:
凡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组织规模在3人以上参与赌博活动,且抽头所得累计超过5000元者;
或是组织规模达到3人以上,赌资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者;
亦或是组织规模在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者;
抑或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相关费用者,均属于刑法规定中的“聚众赌博”范畴。
依照中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主业的违法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甚至于管制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需支付相应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