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通常由相关经营主体所制定并以格式化内容表现出来,其目的在于规避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减轻或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类条款在形式上常常带有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合同、通知、声明以及店堂公告等文件中,甚至可能构成行业普遍通行的做法,它们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了极大的限制,从而对广大民众的正当利益造成严重的伤害。
从法律视角进行观察,可以发现霸王合同往往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此类合同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将被确定为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