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丧失丈夫的媳妇来说,她并无法定地对公婆进行养老奉养的义务。
即便她尚处于婚姻存在的阶段,仍仅有义务在其配偶承担赡养老人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同作用,而非实质性地负责整个养老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子女满足某些条件时,例如自然血亲或法律规定下所形成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他们才需对双亲承担起生老病死的照顾责任。
因此,公婆无法强迫已丧偶的儿媳支付赡养费用或是履行任何形式的养老义务。
然而,如若此类媳妇能够对公婆尽到主要的养老奉养责任,那么她就有可能在遗产继承的问题上成为首选的顺位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