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主要含义为:
每位业主在其所拥有的建筑物内,对于住户单元、商业运营等专用部位享有绝对的支配权;
而对于除此之外的共同分享的区域空间则具有共享权益及共同管理责任。
首先,对专有的所有权方面,业主可对建筑物内部归属于自身的住户单位、商业运营房屋等专属部分直接行使占有权、使用权,以获取居住或是业务运营的实质效能;
同时亦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租赁、暂时出让给第三方,获得收益并促进互助互利;
此外还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出售予其他人。
其次,针对在该建筑区域内的共同财产部分,每一个业主在所有权尚未被特别约定的前提下,都应当对除专属部分之外的走道、楼梯、通道、电梯、外层墙壁、水箱、水电燃气管道等公共区域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而且对小区内的道路、草坪、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等共同财产部分同样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每位业主还有权就建筑区域内,专门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向有关部门申请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后,业主对共享部分还应承担共同管理的职责,既具有参与并组建业主大会来组织对共享部位和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日常维护等相关事务的权力。《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