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治安机关采取的传唤通常是指“治安案件传唤”。
若有必要讯问违规违反治安案件当事人并展开调查,需由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领导干部签发许可,方可采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对于在现场直接发现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如果警方亮明工作身份,就可进行口头传唤,但在对其进行询问记录时必须详细注明此种方式。
对已经由公安机关传唤到庭的上述违法者,应当尽快展开详细的询问与查证过程,整个询问时间不能超过八个小时;
若情节繁琐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处以行政拘留惩罚的,那么询问时间则须控制在二十四小时内。《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