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注册登记车主与实际上控制该车的人员并非同一人的情况下,车辆实际掌控者不应被视为主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而应确定为理应负责此责任的主体。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租赁车辆、车辆出借等情形下出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者并非同一人时,若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了任何形式的损失和伤害,归咎于该机动车方面的责任,那么,将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然而,当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在损害事件的发生上存在过失的话,需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