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禁止责任乃法定约束,未经司法议决不得自行废止;
反观竞业限制,则属意思自治所衍生之义务。
如果企业违背竞业协议中的薪酬福利承诺且经催告后仍未给予赔偿,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行使其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从而免除其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
然而,若单位已事先征得1个月的通知,则可以选择放弃执行竞业限制规定。
2.竞业禁止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以及高层管理人员;
而竞业限制的对象却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群体,这当中也包括了董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在内。
3.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是现职员工;
而竞业限制则涉及到离职员工的利益。
4.竞业禁止针对的现职员工只要尚未离职,那么将一直受到该项条款的规制;
相比之下,竞业限制对员工的约束期限则局限于离职后的2年内。
5.对于实施竞业禁止的员工来说,雇主并不需要付出任何补偿金;
但是,对于实践竞业限制的员工而言,在他们离职之后,雇主则必须向他们提供薪酬补偿,而非在其任职期间支付保密费用。
6.竞业禁止的效力基础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只要被任命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层管理职务即可);
而竞业限制的生效条件则是基于雇主向劳动者提供有效补偿金的实际行为,如果补偿金额尚未明晰,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雇主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上正常领取的薪资的20%-50%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