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雇员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当由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是因为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单位有责任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准则做出赔偿。
在此之上,如服务期超过半年但未满一年者,将视为一年的服务时间进行赔偿;
若服务期不足半年,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