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特定的标准衡量,对于那些经判定有实施经济诈骗罪行的罪犯来说,他们享有减刑的资格是可行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诈骗罪本身包含了许多具体的罪名,因此我们必须考虑,罪犯是否实际触犯过其中某一条具体条款;
同时,他们还需在定罪后接受为期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刑事惩罚。
在此基础上,只要这些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限内表现出优良品行,体现出真正的悔改之意,或者具有立功表现,即可获得减刑的机会;
若罪犯在服刑中表现优异,甚至展示出重大立功之举,那么他们的减刑机会将会更为显著。《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