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赋予代位权作为救济手段:
首先,债务人与其他方之间必须存在合法且已设定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其次,被称为"第三人"的享有向债务人的未到期债权;
再次,当债务人消极地对待并怠于行使自身所享有的权益时;
最后,该债务人应付而不付的行为致使其债权人所持有且属于到期的债权可能无法得以实现,在此前提下,债权人具备进行债权保护的必要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