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涉及到债项权衡的领域当中,比如说有人提供了某个人身体的安全承诺作为担保,那么这个担保人就有责任签署一份担保函来表明他的所作所为。
这份担保函实际上便是一纸符合规定的契约文件,极其明确地具有法律效应。
然而,要确保这份有效力的担保函能够发挥其作用,它必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的反映;
其次,不得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后,不得对其他人造成权益侵犯。
其中第一点是最重要的,因为担保函的内容一定要是当事人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保证他人,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应该因为自己的决定侵害到他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受到强迫、威胁或者是利诱、欺诈等情况下做出这个决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