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视角之下,现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重要法律文件之中,尚未明确引入和确立"车辆折旧费"作为一项法定赔偿项目。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例如2016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问题给出的明确指引,即关于折旧费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的问题。
尽管在大多数情形下,法院原则上并不支持对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索赔请求,但在极少数较为极端、特殊的案例中,该种赔偿请求却可能得到适当考虑。
基于此,当车辆遭受撞击或受损之际,责任方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包括对车辆的维修费用、车辆所装载之物品遭受的相应损失以及为抢救车辆所支付的施救费用。
若车辆最终因为受到严重损害而导致灭失甚至无法恢复原状,则责任方还需要作出赔偿,以弥补购买一辆性能规格相同的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已损毁车辆价值相当的替代性车辆所需的花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