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应遵循以下责任与义务:
首先,假如无法确保其所售卖产品能够按照“三包”规定实行相应维修服务的,那么该公司便无权在市场上投放如自行车以及彩色电视机这样的18类商品进行销售活动;
其次,销售商有责任保证其所销售产品的品质优良,这是他们对消费者作出的郑重承诺;
再者,他们还需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若遇到不符合法定标签或标识要求的商品,严禁将其投入市场销售;
与此同时,在产品售出之际,销售方有义务打开包装盒进行细致地质量检测,完成正确的配置调整操作,对用户进行详细解释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告知关于产品的“三包”政策,并为顾客提供正式的发票和“三包”凭证;
除此之外,销售方需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问题,耐心、诚恳地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