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家庭中的夫妇在离婚之时,女方无权分割男方在缔结婚姻前所拥有的财产,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男方个人私有的财物,其所有权并不因此转化为男女双方共有的财产,即便在婚姻关系持续的过程中也是如此,这些财产仍然被视为是男方个人的财产,并未包含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
不过,如果就此事项男女双方之前达成过特殊约定的话,那么情况便会有所不同,例如若男方自愿将自己在婚前所取得的财产设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财产将被纳入到夫妻的公共财产范围内,在离婚诉讼时就必须对其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处理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