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动物产权的占有人更改时,这一制度被指为重新确定物权。
这里的动物产权可以理解为动产物权的转移,这种情况下,双方还需要就出让人继续占据该动产的问题进行协议,从协议从而确定的时刻起,物权便开始生效。
然而,在实施占有改定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应达成明确的共识,他们需就移转动产物权形成一致意见。
这个过程通常会通过买卖或设置让与担保等方式来实现,以便受让人能够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其次,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还需有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使受让人能够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本条款中就明确规定,需有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所转让动产的双方协议。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让与人必须实际享有对物的直接占有或是间接占有,因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行占有改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