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停车库产权所属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开发商在进行地下停车场的设施建设过程中未将其纳入建筑总成本及总面积分摊范围之内时,地下停车库产权实际完全归属于开发商,而业主则并不具有使用权与所有权。
其次,若地下车库的设施建设成本及其占据的地面面积被合理地并入社区开发成本或销售面积之中,则此类停车库便可视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资产。
最后,按照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地下停车场亦可能被划归为政府所有,在社区建设规划中预留一定面积的地下空间用于修建人民防空设施。
在此背景下,地下停车场实际上已被用作人民防空工程,因此其产权也理应由所在地区的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