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相对于抵押权以及质权具有更高的效力等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若同一财产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或质权,那么当此财产再次被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领(即留置)时,留置权人将获得优先受偿的权益。
这无疑显示出留置权法定优势性是超过抵押权和质权的。
具体来讲,留置权乃债权人基于法律允许的途径对债务人之特定物进行控制,而此时所引发的债权在尚未得到完全清偿之前,控制方有权将相关物品保留于手中。
若过了一定期限后债权依然无法获得充足偿还,则控制方可以依据法律许可将该物品予以变卖,并依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