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合同中所签订的约定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存在不符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案可供选择:
首先,若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时已经先行扣除利息或其他费用并仅向您支付剩余部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收到的款项即应当被视为真正的借款本金;
其次,假设不存在上述提及的先期扣款行为,而出借人未能按照约定将足额的借款交付给您的话,那么您有权请求出借人补全剩下的应付款项。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计算利息仍然应基于您实际接收的借款本金来进行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