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涉报废车辆的拥有者是在未经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将其转借给他人驾驶,那么他/她就必须承受一定的法律责任。
又譬如说,当报废车辆在抵达规限的驾驶年限之后,依然被转借给了其他人使用,那么出租方同样也须负起相关的责任。
然而,如果有关报废车辆在未达到使用寿命之前就已经被转借给了其余人,而且在此期间内,这个其他人在到达使用期限后仍然继续行使导致事故的发生,这时,责任则应该由实际驾驶人来承担。
原拥有者无须担负任何责任。
须谨记,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特殊情況之下,机动车之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员与实际使用人为不同之人者,若是因此类情形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且在这类事故中,属于该机动车本身之过失的,则应当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负担赔偿义务;
假如机动车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有不当过错的话,他们则应对事故产生的损害,负起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