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益债务,是指以下六类性质的债务:
(1)由于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2)由造成他人财产受损的行为所引发的债务;
(3)源于不当得利行为的债务;
(4)为实现债务人继续开展业务经营所需,需要支付给从事该领域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用及由此派生出的其他连带责任债务;
(5)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债务;
(6)基于请求对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尚存在责任分歧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