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期限为无限长(非法定的),可以随时依据实际需求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尸体解剖的鉴定时限,规定为48小时;
在特定条件下如具备保存尸体的科技手段,可将此鉴定周期延长至7日之久。
如有任何当事人对于首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有权以书面形式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病人就诊的医疗结构所属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