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商业标识相似程度达到何种水平将构成侵权行为,然而对于未经品牌所有者授权,擅自运用与之高度相近的字体、图形进行商标登记注册的行为,无疑已触犯了商标权相关法规。
在判断商标是否存在相似性时,需要依据公众的常规关注度和商标本身的知名度这两方面来加以考量。
关于两个标识是否属于类似形象,可以参照以下三个层面加以判定:
倘若它们在主要设计元素如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保持一致,那么便可视作是同一类外观设计;
倘若其中主体设计元素大致相同或相差不大,而个别细节略有差异,那么可视为存在一定相似性的外观设计;
若以上因素皆未满足,则可以判断其彼此间并不相像亦非相似。
这里所述的“主要设计元素”和“要部”乃指各标识中最为关键且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