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我们承认并许可非婚生子女有权更改自己的名字,既可选择沿用父亲的姓氏,亦可装备母亲的姓氏作为本人姓名。
对于所有非婚生子女而言,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等同于婚生子女,任何人均不得对他们造成威胁、歧视或者不良影响。
同样,未尽到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有责任承担其养育费用以及教育支出,直到子女能够充分独立、自主地生存为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