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期间部分或全部财产分配的情况,主要涵盖了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是在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之时,其中一方出于自愿原则,愿意主动放弃其所有财产权。
其次则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动用、破坏、浪费以及无偿赠送夫妻共有财产,甚至制造虚假债务以图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
对于这些情况,法律将酌情对过错方进行相应的财产分割调整,即减少其应得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