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在法律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物资证据;
(二)书面证据;
(三)目击者或见证人的证词;
(四)被害者或受害者家属的陈述或声明;
(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供的言论及辩护;
(六)专家或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认知或判断;
(七)通过对现场进行勘测、观查、辨认以及侦查试验所记录的材料或数据;
(八)影像及声音资料、电子赌博证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