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房产预售许可证需首先满足以下条件规定:
首先,申请开发商必须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完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其次,开发者必须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无异议的使用土地批准文件;
再次,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正规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被告知的项目需已经完成全面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在内的必要配套基础设施,都应达到可正式投入使用的标准,而其他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亦须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或者已经明确了其进度与交付时间;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开发商还须落实相对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