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国固有的习俗观念来看,嫁妆通常是由女方给予的礼物或是金钱财物。因此,在举行婚礼之前所赠予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父母对其女儿的个人赠送行为,这些都属于女方法律上所承认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包含在夫妻共有财产之中,因此在出现离婚的情况下也无法被分配瓜分。因此,在婚前赠予的嫁妆,在面临离婚时女方仍然有权利索回。然而,对于那些在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之后获得的嫁妆,则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女方仍有权要求离婚时分割财产,却往往无法将全部的嫁妆收回,除非女方的父母曾在赠予嫁妆时明确表达出这只是给自家女儿的单方面馈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