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等形式的复制文件可以在诉讼中用作证据。当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应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要求时,他们可以提交已制作好的复印件或复制品作为相应的证据材料,然而在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以及法庭公开审判时,相关人员需要携带原始的证据原件或实物,以便于对这些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环节。值得注意的是,录像作为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之一,原则上是完全可以用于案件的证据提供,但是由于相对物证和书证来说技术含量更高,也存在技术篡改的可能性,这将会使证据失去其确凿性和有效性,因此只有那些同时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录像才能被确认为有效的证据,并得以在诉讼程序中加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